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0號
SLDV,109,保險,10,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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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於鳳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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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