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麗琴
柯季遠
柯季寧
柯季銓
柯季驄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質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23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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