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40號
SLDV,108,重訴,440,202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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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靝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
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084,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9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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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