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健富
賴主榮
賴鴻興
何靜茹
何正來
林慶宏
林玉盈
楊榮山
賴俊延
賴錦農
賴鴻璋
曹馨恬
陳福隆
謝素珍
何士郎
郭慶隆
楊藍阿月
林敬修
林麗娟
賴瓊珠
何東村
何逸群
沈柏宇
簡長安
顏桐麟
孔歆妤
楊佩伶
林芳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33,323,999元(參見卷附臺北市政府土地開發總隊答覆
資料,本院卷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956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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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物地址 │讓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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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75│11,116,866元 │
│ │巷5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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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75│11,090,267元 │
│ │巷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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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75│11,116,866元 │
│ │巷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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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3,323,9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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