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70號
SLDV,108,訴,670,2020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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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   告 郭璽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郭宏治 
      蕭介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鄭羽秀律師
      於知慶律師
複代理人  謝怡婷律師                
追加被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新聞公司)、郭宏治蕭介雲應連帶賠 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新新聞公司、郭宏治蕭介雲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4 報 紙之全國版第一版,以210 乘以297 公釐版面,內文不小於 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1 日;㈢新新聞公 司、郭宏治蕭介雲應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以14號字體 ,內文10號字體,1/4 版篇幅,刊登於新新聞雜誌1 期;㈣ 新新聞公司、郭宏治蕭介雲應於「新新聞網站」(https ://www .new7 .com .tw/),與「風傳媒網站」(https :/ /www .storm .mg / )首頁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一 個月,並立即撤除刊載於上開網站、標題為「潛艦國造灰姑 娘傳說籠罩尹清楓黯影」、「裝備輸出許可沒到手潛艦國造



風險大」之文章;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就訴之聲明第一項 宣告假執行。嗣於訴訟進行中,就相同報導內容所生爭議, 追加被告張果軍國風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國風公司),並 變更聲明如後述先、備位聲明所示,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 應予准許。
二、國風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承攬潛 艦國造設計標案,英屬直布羅陀商加瓦倫有限公司(Gavron Limited ,下稱GL公司)係台船公司之技術顧問合作廠商,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華荷公司)則與GL公司簽 訂服務合約,提供GL公司人員在臺之協助,包含住宿、接送 、辦公室租賃及相關法律服務等,非GL公司之代理商。新華 荷公司負責人柴美娟係原告舊識,因原告為軍職退役、術有 專攻,遂邀請原告擔任新華荷公司技術總監,原告非新華荷 公司後台老闆,未協助GL公司得標,亦未取得佣金上億元。 詎料,新新聞公司撰稿記者蕭介雲,於新新聞公司發行之新 新聞雜誌第1647期、第1674期,先後撰寫、刊登「潛艦國造 灰姑娘傳說籠罩尹清楓黯影」文章(下稱系爭第一篇報導) 、「裝備輸出許可沒到手潛艦國造風險大」文章(下稱系爭 第二篇報導,合稱系爭二篇報導),新新聞公司、國風公司 並分別將系爭二篇報導刊登於「新新聞網站」與「風傳媒網 站」,惟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報導內容(下合稱系 爭報導內容),暗指原告與尹清楓案所涉拉法葉等軍艦採購 弊案極為相關,卻能用特殊不法手段全身而退,亦隱喻潛艦 國造案恐存有弊端,係經原告於幕後操盤主導,協助GL公司 得標,獲得上億元佣金等,與事實不符。蕭介雲未盡相當查 證義務即撰寫系爭報導內容,郭宏治為新新聞公司雜誌總編 輯亦未盡審稿查證義務,張果軍為新新聞公司及國風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亦未控制不實報導內容之流通散佈,均有故意或 過失之不法,渠等將系爭報導內容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顯 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對原告名譽侵害甚鉅,致原告 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 、第195 條第1 項、第185 條規定,請求並聲明被告負共同 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如下列先位聲明所示;退步言,若 無從主張新新聞公司、國風公司一併負民法第185 條共同侵 權行為責任,新新聞公司為蕭介雲郭宏治之僱用人,亦應



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張果軍為 新新聞公司及國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均應依民法第28條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以備位之訴 ,請求並聲明如下列備位聲明所示(先、備位聲明中,涉及 國風公司之聲明部分,統一以國風公司收受追加起訴書狀翌 日即108 年11月2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未涉及國風公司之 聲明部分,則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㈡先位聲明:⒈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300 萬元及自108 年1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於 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4 報紙之全國版頭 版A1版位,以不小於高24公分、寬29公分版面,標題、內文 不小於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1 日;⒊被 告應連帶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依新新聞雜誌封面裡版 面篇幅大小,刊登於新新聞雜誌封面裡全部版面1 日;⒋被 告應連帶於「新新聞網站」與「風傳媒網站」首頁刊登如附 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1 個月,並立即撤除刊載於上開網站之 系爭二篇報導;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宣 告假執行。
㈢備位聲明:⒈蕭介雲郭宏治張果軍應連帶賠償原告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⒉蕭介雲郭宏治張果軍、新新聞公司應連帶賠 償原告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張果軍、新新聞公司、國風公司應連 帶賠償原告300 萬元及108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⒋蕭介雲郭宏治張果軍應連帶於蘋果 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4 報紙之全國版頭版A1 版位,以不小於高24公分、寬29公分版面,標題、內文不小 於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1 日;⒌蕭介雲郭宏治張果軍、新新聞公司應連帶於蘋果日報、中國時 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4 報紙之全國版頭版A1版位,以不小 於高24公分、寬29公分版面,標題、內文不小於14號字體, 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1 日;⒍張果軍、新新聞公司 、國風公司應連帶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 報4 報紙之全國版頭版A1版位,以不小於高24公分、寬29公 分版面,標題、內文不小於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 道歉聲明1 日;⒎蕭介雲郭宏治張果軍應連帶將附件二 所示之道歉聲明,依新新聞雜誌封面裡版面篇幅大小,刊登 於新新聞雜誌封面全部版面1 期;⒏蕭介雲郭宏治、張果 軍、新新聞公司應連帶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依新新聞 雜誌封面裡版面篇幅大小,刊登於新新聞雜誌封面全部版面



1 期;⒐張果軍、新新聞公司、國風公司應連帶將附件二所 示之道歉聲明,依新新聞雜誌封面裡版面篇幅大小,刊登於 新新聞雜誌封面全部版面1 期;⒑蕭介雲郭宏治張果軍 應連帶於「新新聞網站」與「風傳媒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 二所示之道歉聲明1 個月,並立即撤除刊載於上開網站之系 爭二篇報導;⒒蕭介雲郭宏治張果軍、新新聞公司應連 帶於「新新聞網站」與「風傳媒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二所 示之道歉聲明1 個月,並立即撤除刊載於上開網站之系爭二 篇報導;⒓張果軍、新新聞公司、國風公司應連帶於「新新 聞網站」與「風傳媒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 明1 個月,並立即撤除刊載於上開網站之系爭二篇報導;⒔ 第一項至第三項聲明部分,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 於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⒕第四項至第六項聲明部分,如任 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⒖第七 項至第九項聲明部分,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 付範圍內免其責任;⒗第十項至第十二項聲明部分,如任一 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⒘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宣告假執行。二、新新聞公司、張果軍郭宏治蕭介雲答辯:蕭介雲係收受 關於潛艦國造案之檢舉函,因檢舉函已提出相關網路公開資 料為佐證,蕭介雲遂著手進行查證,包含接觸數名海軍現役 與退役人士,訪問某名海軍退休軍官,查閱尹清楓案相關書 籍、媒體報導、監察院糾正及彈劾案內容、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議決內容、與新華荷公司及原告有關之相關公司登記資料 、訴訟資料等,並曾致電台船公司高層、國家中山科研究院 、國防部、海軍高層、新華荷公司等惟未獲具體回應,最終 方為系爭二篇報導。且附表一編號1 部分,係蕭介雲觀察受 訪對象之反應所為之記載,無所謂查證之必要;附表一編號 2 部分,係受訪者之口述內容,蕭介雲亦有查詢相關資料, 確認受訪者口述內容應與事實大抵相符;附表一編號3 部分 ,原告除確有獲海軍司令部聘用為潛艦國造之無給職顧問外 ,蕭介雲僅係根據查證資料合理推論原告為新華荷公司之幕 後老闆,且僅係以潛艦國造案金額高達上百億,保守估計所 涉佣金至少有上億元而已,非指原告或GL公司獲得上億元佣 金。潛艦國造案攸關國防安全之重要公共利益,為可受公評 之事,系爭報導內容係善意適當之評論,退步言,縱認系爭 報導內容屬事實之陳述,蕭介雲亦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並 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新新聞公司、張果軍郭宏治,亦不 應與蕭介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國風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 陳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78、79頁,本院並依卷證資料 酌作文字修正):
㈠新新聞公司,發行新新聞雜誌,於第1647期刊載系爭第一篇 報導,第1674期刊載系爭第二篇報導,國風公司亦於所營風 傳媒網站轉載系爭二篇報導。
蕭介雲為系爭二篇報導之調查及撰稿記者;郭宏治為新新聞 雜誌總編輯,負責審稿,並決定刊登;張果軍為新新聞公司 、國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原告與黃瓊慧是夫妻;林黎真黃瓊慧阿姨;柴美娟曾是海 軍左營戰鬥系統工廠之女聘僱員,為新華荷公司之董事長。 ㈣GL公司取得潛艦國造案承包商台船公司的技術顧問合約,新 華荷公司提供GL公司在臺服務,原告獲新荷華公司聘為技術 總監。
㈤原告獲海軍司令部聘用為潛艦國造案之無給職顧問。 ㈥蕭介雲就系爭二篇報導,曾與新華荷公司莊姓小姐及一名男 性員工電話聯繫,並有留下電話給莊姓小姐。
㈦有關尹清楓案,中校參謀張可文、海軍武獲室上校組長郭力 恆、郭力恆胞兄郭問天被判刑入獄;原告未被列為被告,未 被起訴、判刑,於86年3 月1 日以中校階級退伍。五、本院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 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 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 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 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 字第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 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 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 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 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 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 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 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 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 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 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 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 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 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 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 ,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 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 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 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 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 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 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 判決參照)。
㈡綜觀系爭二篇報導,可知附表一系爭報導內容,乃載述附表 一編號1 、2 之訪問第三人情狀及內容,進而於附表一編號 3 內容中指述原告與尹清楓案暨當時所涉軍艦採購弊案具重 要關係,又獲聘參與絕對機密的潛艦國造案,且應為潛艦國 造案承包商台船公司之技術顧問GL公司的合作廠商即新華荷 公司之後台老闆,協助GL公司得標,獲得上億元佣金等,質 疑原告參與係潛艦國造案疑點之一(附表一編號3 內容,即 蕭介雲於系爭第二篇報導製作「潛艦國造疑點重重」表格中 所整理的其中一項疑點),客觀上易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觀 感,足以貶損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致原告名譽權受有侵害 。應再衡酌者,乃被告有無阻卻不法之事由。
㈢首查,尹清楓案暨當時所涉軍艦採購弊案,以及潛艦國造案 ,均係關於我國海軍之重大案件,原告又均與該二案有所牽 連,蕭介雲於系爭二篇報導(包含系爭報導內容)聯結尹清



楓案、潛艦國造案以及原告進行報導,有其正當關聯,原告 爭執蕭介雲是故意不當聯結云云(本院卷二第80頁),尚不 足取。
㈣關於附表一編號1 報導內容部分,係蕭介雲對於受訪者反應 情狀之個人主觀描述,核屬個人報導風格,衡諸其撰述內容 ,本院認尚未逾越言論自由保護範疇,蕭介雲有其表達方式 之自由,難認不法。至於此種方式是否為適宜之新聞報導方 式,涉及報導屬性及媒體間之自我要求,應由新聞自律機制 處理解決,併予敘明。
㈤關於附表一編號2 報導內容部分,蕭介雲自承乃受訪者之口 述內容(本院卷二第99頁)。其中有關多起涉案人員入獄、 原告未被判刑、以中校階級退伍等大部分內容,揆諸兩造並 不爭執有關尹清楓案,中校參謀張可文、海軍武獲室上校組 長郭力恆郭力恆胞兄郭問天被判刑入獄,原告則未被列為 被告,未被起訴、判刑,但於86年3 月1 日以中校階級退伍 (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㈦),堪認與事實相符。另有關「案卷 中所指向郭璽的線索則是全部斷光,無法繼續向下偵辦」部 分,被告所提坊間書籍內容(本院卷一第152 至156 頁), 未見客觀實據,只是他人陳述,固不足作為依據。至監察院 91年4 月2 日糾正國防部暨海軍總司令部處理尹清楓案之糾 正案文中,多次提及原告,包含:尹清楓死訊傳來時,原告 異常激動地痛罵郭力恆;原告證稱在海軍總司令部以自殺來 論定尹清楓案時,曾聽政四處處長突然問伊有無想過尹清楓 是他殺,但後來即未再見過該處長;尹清楓生前有進行反蒐 證錄音,錄音對象可能包含原告,但事後遭消磁,原告復表 示伊清楓曾與伊對談,內容不乏痛陳海軍弊端,可能錄音內 容有海軍弊端而被消磁等(本院卷一第164 、171 至173 頁 ),但亦指出尹清楓案未能偵破之原因包含:案發之初判斷 失誤、步驟緩慢,致錯失破案契機;海軍總司令部與國防部 專案小組無法配合相互掣肘;刻意隱匿重要跡證誤導調查方 向;錯失重要證據保全坐失破案鍵,重要關係人相繼離境等 ,而認國防部暨海軍總司令部核有違失(本院卷一第163 至 177 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認前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 長劉錦安及軍事檢察官吳榮章有實施搜索未盡切實、在場督 導亦未注意及此之違失而予記過處分,有93年度鑑字第1025 6 號議決書可稽(本院卷二第52、67頁)。據此,固可確認 原告係伊清楓案偵查程序中之重要關係人,但伊清楓案無法 偵破,所涉原因甚多,是否係因指向原告的線索全部斷光而 無法繼續向下偵辦,尚未可由蕭介雲所提上開查證資料獲得 確認。惟尹清楓案偵查資料,外界本未可全面知悉,原告既



為重要關係人,不同人本會對原告在該案中之角色可能有不 同的觀點表達,此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蕭介雲引述受訪者上 開所陳內容,性質上當屬意見表達而已,尚難謂係屬惡意且 不適當,未可認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㈥關於附表一編號3 報導內容部分,原告係尹清楓案重要關係 人,已如前述,是「尹清楓命案重要關係人郭璽」部分,與 事實相符;兩造不爭執原告有獲海軍司令部聘用為潛艦國造 案之無給職顧問(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㈤),是「獲聘參與『 絕對機密』重大建軍案」部分,與事實相符。至「『應』為 新華荷後台老闆,協助Gavron Limited得標,獲得上億元佣 金」部分,既係以「應」,亦即「應該」之意為闡述,可見 此部分係蕭介雲個人意見之表達(臆測),非屬事實陳述。 揆諸蕭介雲查詢新華荷公司、達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弘華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景有限 公司、安卓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宇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7 家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訴訟資料(本院卷一第398 至472 頁),可見原告、原告配偶黃瓊慧黃瓊慧阿姨林黎 真(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分別為7 家公司之負責人或董事 或股東,原告並曾代表其中多家公司進行訴訟,新華荷公司 雖為其中唯一非由原告或黃瓊慧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惟其最 大股東即為林黎真蕭介雲甚至在報導前曾嘗試訪查新華荷 公司人員(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㈥),則蕭介雲最後根據其查 證所得資料而臆測原告應為新華荷公司後台老闆(另請參見 系爭第一篇報導就該7 家公司之分析與說明,本院卷一第21 頁),尚難認係屬惡意;又系爭第一篇報導並分析新華荷公 司先於106 年3 月成立,GL公司則於106 年6 月於直布羅陀 重新登記,嗣GL公司於107 年1 月即取得台船公司潛艦國造 案之技術顧問合約(本院卷一第20頁),彼此行為時間密接 ,新荷華公司嗣並提供GL公司得標後之在臺服務(見兩造不 爭執事項㈣),則蕭介雲據此臆測原告協助GL公司得標,亦 未可認係屬惡意;至所稱「獲得上億元佣金」,並未指明係 原告獲得佣金,經本院詢問,蕭介雲亦表明其意非指原告獲 得佣金(本院卷一第292 頁、卷二第102 頁),堪認僅係文 字表達未盡周詳,無證據可認係屬惡意。是上開意見表達部 分,堪認係蕭介雲經相當合理之查證後而為之,非屬惡意, 而係就可受公評事項所為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 ㈦綜上所述,蕭介雲所為系爭報導內容,屬事實陳述部分,核 與事實相符,屬意見表達部分,核為善意適當之評論,並無 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無庸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其餘被告自亦無庸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基於上揭侵權行



為請求權基礎所為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應併駁回。本件系爭二 篇報導,涉及國防、國民安全,為高度公共議題,雖系爭報 導內容致使原告感受不快,個人利益仍應作適度退讓,至於 報導方式與內容之表達是否有不盡周妥之處,均非不法之問 題,宜由媒體自律機制,以及被告自行思考如何為後續之處 理,併予指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 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一: (原告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報導內容)┌─┬──────┬──────────────┬────────┐
│編│新新聞雜誌期│文字內容 │本院卷頁碼 │
│號│數、頁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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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647期第18│『嘶~』提到郭璽這個名字,軍│本院卷一第22頁 │
│ │頁 │中一位曾經看過調查資料的官員│ │
│ │ │倒抽一口涼氣,雞皮疙瘩瞬間爬│ │
│ │ │滿臂。 │ │
├─┼──────┼──────────────┼────────┤
│2 │第1647期第18│這位官員回想稱,包括軍火商在│本院卷一第22頁 │
│ │頁 │內,多起涉案人員入獄,案卷中│ │
│ │ │所指向郭璽的線索則是全部斷光│ │
│ │ │,無法繼續向下偵辦。最後郭未│ │
│ │ │被判刑,卻也因此以中校階級退│ │
│ │ │伍,令他印象十分深刻。 │ │
├─┼──────┼──────────────┼────────┤
│3 │第1674期第53│郭璽參與?→1.尹清楓命案重要│本院卷一第25頁 │
│ │頁 │關係人郭璽,獲聘參與「絕對機│ │
│ │ │密」重大建軍案。2.應為新華荷│ │




│ │ │後台老闆,協助Gavron Limited│ │
│ │ │得標,獲得上億元佣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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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原告書狀附件1 號之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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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 歉 聲 明 │
新新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於第1647期「新新聞雜誌」刊載「潛│
│艦國造灰姑娘 籠罩尹清楓黯影」及第1674期「新新聞雜誌」│
│刊載「裝備輸出許可沒到手 潛艦國造風險大」之文章,其中│
│有關郭璽先生部分內容未經查證,核與事實不符,特此聲明澄│
│清,並向郭璽先生公開道歉表示歉意。 │
│ │
│ │
│聲明人: │
│新新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張果軍
│郭宏志
│蕭介雲
└───────────────────────────┘
附件二:(原告書狀附件5 號之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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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 歉 聲 明 │
新新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於第1647期「新新聞雜誌」刊載「潛│
│艦國造灰姑娘 籠罩尹清楓黯影」及第1674期「新新聞雜誌」│
│刊載「裝備輸出許可沒到手 潛艦國造風險大」之文章,其中│
│有關郭璽先生部分內容未經查證,核與事實不符,特此聲明澄│
│清,並向郭璽先生公開道歉表示歉意。 │
│ │
│ │
│聲明人: │
│新新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張果軍
│郭宏志
│蕭介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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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直布羅陀商加瓦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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