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C女
兼法定代理人 B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9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