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99號
SLDV,108,訴,1599,2020070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陳豐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維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 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 萬3,000 元 (計算式:人民幣50萬元×被上訴人於108 年6 月21日起訴 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86=229 萬3,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