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陳村富
被 上訴人 葉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5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109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