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03號
SLDV,108,補,1603,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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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張捷富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呂美玉即布根地酒坊


訴訟代理人 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4,31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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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