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張捷富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呂美玉即布根地酒坊
訴訟代理人 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4,31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