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路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確認㈠被上
訴人持有如原判決附表編號5 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
本金部分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7萬5,000 元部分不存在;㈡確
認被上訴人持有如原判決附表編號6 所示之本票,對上訴人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並返還該本票予上訴人。查前揭聲明㈠之上訴利
益為12萬5,000 元;聲明㈡之上訴利益為14萬5,000 元,故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27萬元,應徵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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