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60號
SLDM,109,附民,360,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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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張宜菁
訴訟代理人 雷家榮
被   告 李劍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43 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 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 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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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