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46號
SLDM,109,附民,246,202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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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陳怡燕

被   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楹

      朱孟㚬
      楊大業(原名楊三業)

被   告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濬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05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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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