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96號
SLDM,109,聲,996,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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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英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英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4 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8 年6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6 月11日 以107 年度士交簡字第5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107 年7 月9 日判決確定;次因 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以108 年度審訴 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8 年9 月23日判決 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6 月28日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8 年7 月29日判決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於107 年9 月6 日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247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於108 年2 月14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 判決所科之刑,於108 年11月18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409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8 年11月27日裁定確 定。受刑人於108 年6 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裁定所定之執行 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0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10月13日; 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28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0901752090 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本院107 年 度士交簡字第522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



第247 號刑事簡易判決、108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 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2092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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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