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46號
SLDM,109,聲,946,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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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銘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銘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9 月 14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應予更正)及本院於107 年2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受刑人於106 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1021號裁定(抗告駁回)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234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本院並為受 刑人上述各罪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依職權查詢前開所述裁定及判決在卷可 佐,又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7 月13日 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0 號核准假釋,此亦有聲請書後檢附 之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1 號 函及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內之記載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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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