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葛謹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葛謹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謹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175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 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 9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 第1090171296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