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倉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毒偵字第176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