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259號
SLDM,109,審交附民,259,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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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徐○真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琴 
被   告 吳明凱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46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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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