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7號
KLDA,109,簡,17,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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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訴訟代理人 郭玟逸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毓程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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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