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訴訟代理人 郭玟逸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毓程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