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被 告 洪鴻名
訴訟代理人 洪棟全
被 告 劉德政
傅明玲
劉永翔
劉威廷
劉泓佑
簡宏明
劉承漢
劉婉菁
追加被告 鍾天蘭
簡吳秋分
簡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萬0,007元,惟經地政事務所實地履勘測量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4萬6,468元【計算式:(65.62+31.64+
4.65)㎡×公告土地現值34,800元/㎡=3,546,46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6,14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自行繳納3萬0,007元,
尚欠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