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郭博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諚錡等人因109年訴字第275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於原
審陳報為為新臺幣59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