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5號
KLDV,109,訴,275,2020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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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郭博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諚錡等人因109年訴字第275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於原
審陳報為為新臺幣59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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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