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6號
KLDV,109,訴,226,2020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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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重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良其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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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