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35號
KLDV,109,補,535,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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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張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佩玲黃弘毅黃漢中黃媛筠陸世杰、黃
媛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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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