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9號
KLDV,109,補,469,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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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李錦山 
被   告 黃民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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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