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9號原 告 李錦山 被 告 黃民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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