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江文奇即財團法人基隆市江氏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江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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