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儀芳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3,15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7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