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靈玄宮宮主黃美惠
林桂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易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亦有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祭改超渡法事之費用新臺幣48萬4, 800元,故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50 萬元 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人 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然查被告之戶籍係設在「臺北市○ ○區○○○路000巷00 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