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黃忠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德喜、李育榮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相對人李育榮之法定代理人李玉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聲請人在起訴狀上所列載之相對人李育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民國93年11月出生,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監護人為之,然聲請人起訴時僅以未成年人李育榮列為相對人,未載明法定代理人李玉雄(即相對人李育榮之父,其母卓金卿已於98年5月30日死亡)之姓名及住所,以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