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9年度,1852號
KLDV,109,基小,1852,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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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8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陳琳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於本件起訴前已遷至臺北市大安區(地址詳 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 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並參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採以原 就被原則係為保障被告利益,被告既將住所遷至臺北市大安 區上開住所,本案訴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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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