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4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廖慧蓉
被 告 葉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656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6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995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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