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2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陳建海
被 告 曾雅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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