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9年度,1118號
KLDV,109,基小,1118,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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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廖慧蓉 
      江宗翰 
被   告 譚楷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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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