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勞簡字,109年度,8號
KLDV,109,基勞簡,8,2020070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鍾郁辰 
被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楊弘仁 
      陳思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5,130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院原告原起訴請求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原告於109年7月1日當庭追加請求被告交付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業據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兩造同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本院亦認為適當,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品管工程 師,派駐於基隆市○○街00號基隆港西三碼頭倉庫工作,平 均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被告並未立即為原告參 加勞保,遲至108年7月27日始為原告參加勞保。(二)109年2月13日原告與周總工程師針對樓板查驗意見不一致, 被告要求原告辭職,原告表示反對,被告公司請主任黃茂宇 於109年2月17日與原告商談,表示被告公司同意資遣原告, 並會給付原告10天預告工資,預告期間為109年2月18日起至 同年月27日,另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告同意被告 公司以上開方案資遣。
(三)被告公司嗣於109年2月28日將其退保,被告公司黃茂宇主任 於109年3月2日傳訊息予原告,請原告回去簽資遣通知書。 但被告公司未給付原告資遣費,經原告詢問,被告公司人事 人員表示原告違反勞動契約第5條第1、3、5款規定,依據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4款規定,解雇原告。(四)原告為此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於調解期間,被告對原告任職



、離職日期,平均薪資4萬5,000元,及遲為原告參加勞保等 情並無爭議,僅係主張依上開法條解雇原告,並提出108年2 月13、15、17日簽署之工作缺失紀錄,稱已給原告多次機會 仍未改善云云。然該3張缺失紀錄係被告公司黃主任於109年 2月17日與原告會談時表示簽形式應付而已,重點是非自願 離職,然被告嗣後卻以該缺失紀錄表作為解雇之依據,顯非 事理之平。
(五)原告基於上述得請求下列金額:
1、資遣費1萬5,000元
原告任職期間8個月(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2月27日),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原 告得請求1萬5,000元資遣費。【45,000×8/12×1/2=15,00 0】
2、提撥勞工退金5,130元至原告退休金帳戶 原告月薪為4萬5,000元,依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級距表所示 ,提繳工資以4萬5,800元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應為2,748 元【45,000×6%=2,748】,原告任職8個月,被告應提繳 總金額應為2萬1,984元,然原告查得其勞工退休帳戶內,被 告僅提撥1萬6,854元,不足5,130元,被告應依勞工退休金 條利將上開不足金額提撥入原告退休金帳戶內。(六)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對原告於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期間任職於被 告公司,擔任工程師,平均薪資為4萬5,000元不否認,且同 意再為原告提繳退休金5,130元至退休金帳戶內。(二)被告辯稱已於109年2月17日由總工程師周宏一代表被告公司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以原告在工地現場與其直 屬上司總工程師惡言相向,且前於109年2月13、15日,原告 亦有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之事由,對原告終止兩造勞 動契約。另亦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6款原告無故曠職之事由 ,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被告係依據上開勞基法規定終止兩造 勞動契約,因此無庸給付資遣費。
(三)被告公司雖同意原告於109年2月18日起至同月27日,共10 日期間,不需上班,而仍給付原告薪資,此為被告公司之善 意,並非給付預告工資之性質,因此否認被告公司同意資遣 原告。
(四)基於前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理由:
(一)提撥退休金5,130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應為其提撥退休金5,130元於其勞工保險局之



個人退休金帳戶內,業據被告認諾,原告此部分請求顯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遣費費15,000元部份:
1、原告主張兩造間勞動契約係由被告於109年2月17日向其為終 止意思表示,並表示終止期日為109年2月28日,業據提出其 於109年2月28日經被告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份為證。被告不否認於109年2月17日其向原告為終止兩造 勞動契約,且約定終止期日為109年2月28日。因此兩造間勞 動契約,係由被告於109年2月17日為終止意思表示,然兩造 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9年2月28日,首堪認定。 2、原告主張被告當時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經預告而 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被告則抗辯其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1項第4、6款而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經查: (1)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均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其差 別在於雇主是否應經預告方得終止。是以被告係依據何項規 定而為終止,應以被告是否提供原告預告期間而為判斷。被 告公司承認於109年2月17日向原告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意 思表示後,並未立即將原告退保,而係同意原告於109年2月 18日起至109年2月27日共計10天,無庸上班,並仍給付工資 ,並在上開期間經過後,109年2月28日方為原告辦理退保, 被告上開行為應屬提供原告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對任職 被告公司8個月,所可獲得預告期間10日之權利。據此,原 告主張被告公司於109年2月17日係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經 預告10日而對其終止勞動契約為真。被告辯稱其上開行為並 非履行預告期間義務,顯無可信。
(2)被告雖抗辯其係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首先,被告 如係依據上開規定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無須預告即得終 止,然被告卻提供原告10日預告期間之權利,方終止兩造勞 動契約,其辯稱係依據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實難採 信。復且被告主張原告分別於109年2月13日「現場查驗缺失 改善,與主管意見相左,產生爭執」、109年2月15日「現場 鋼筋缺失改善未達目標」、109年2月17日「現場與主管爭論 產生言語衝突」等上開情事,並提出工作改善記錄表3份為 證。上開工作記錄表製作時間雖經原告爭執,然原告不否認 上開時間發生記錄表所載事由,且經其逐一填載陳述意見「 事先以請鋼筋工做改善,但卻未達標準,因而有所意見討論 」、「現場部分缺失尚未改善完成,雖已於監造缺失改善之 工作」、「因現場環境吵雜,故音量相對大聲,並無頂撞之 意」等語,本院審酌上開工作改善記錄表,記載之事由粗略



,且參酌原告所回覆意見,實難認原告行為構成違反勞動契 約或工作歸則情節重大之要件,充其量僅能認為原告有難以 勝任工作之情況,被告確實僅能依據勞基法第11條對原告為 終止勞動契約,是以依據被告提出上開證據,難認被告得依 據勞基法第12條第6款對原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3)被告又抗辯其得以勞基法第12條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而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然 嗣經本院詢問後,被告公司承認109年2月17日並未以上開事 由對原告為終止意思表示,被告公司亦未舉證以勞基法第12 條第6款之事由,對原告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堪信該事由未曾經被告公司以之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事由 ,本院顯無庸審酌原告是否另有上開款項終止事由之必要。 (4)據此堪信,原告工作表現,被告僅得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 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且依其提供10日預告期間之客觀情況, 亦堪信被告公司應係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經預告而終止 兩造勞動契約。
3、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 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 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定有明文。
(1)兩造勞動契約係由被告依據勞基法第11條終止,前已認定, 而原告依據上開勞退條例計算,可得請求之資遣費經計算確 為1萬5,000元,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法給付資遣費1萬5,0 00元,顯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勞工退休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5,000 元之資遣費及遲延利息並提撥5,130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 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 本院逐一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1/1頁


參考資料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