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東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東慶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
二﹞,詎料債務人自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
,目前尚餘393,528元﹝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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