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25號
KLDV,109,司促,6025,202007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債 務 人 林益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