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張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捌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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