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94號
KLDV,109,司促,579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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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毓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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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