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郭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參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
卡款項新臺幣135,974元,自最後1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5年
11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
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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