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11號
KLDV,109,司促,5511,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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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旺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旺枝於民國(下同)94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4年03月30日起至95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6月18日止累計209,319元未
  給付,其中69,230元為本金;139,659元為利息;43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5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旺枝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69230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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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