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6號
KLDV,109,勞補,16,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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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詹枝泉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會

代 表 人 賴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會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65
9元(其中加班費為396,234元、勞工退休金為765,425 元及依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老人年金之數額為 72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9,711元;又依前揭說明可知,請
求老人年金之損害726,000元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元,此部分
無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規定,僅其餘請求加班費、勞工退休金等金
額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854元【計算式:(19,711元-7,
930元)×2/3=7,854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7
元【計算式:19,711元-7,854=11,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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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