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1號
KLDV,108,重家繼訴,1,202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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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朝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惠凌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9年5月29日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
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
同)5,000,00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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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