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阿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宏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
4 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阿粧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4 日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1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後2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2,55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詎上開 裁定正本送達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列印紙本在 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