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健文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