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81號
KLDM,109,聲,781,2020073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智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
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智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智楷因恐嚇取財、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以109年7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753110號核 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