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9年度,1013號
KLDM,109,基簡,101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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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如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如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如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毒聲字第21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07年7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第2672號、107年度毒偵 字第1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之 3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基簡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3 月,惟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 庭以 109年度簡上字第79號受理時,上訴人撤回上訴,該案 於109年7月22日終結,而確定,目前尚未執行。二、詎江如姬猶不知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業 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猶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於 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 3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 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2月26日上午10時 8分許 為警採尿時間往前回溯 5日內之某時許(不包括其為警查獲 後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在台灣地區某處所,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9年2月 26日上午6時許,因另案通緝,在基隆市○○區○○街0巷00 ○00號3 樓居所內,為警緝獲,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且 經其同意後,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江如姫於偵訊時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辯稱:伊於為 警採尿時間往前回溯 5日內,未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伊係



因服用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醫師開立的藥物 ,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的成分,所以尿液檢體檢驗結果才會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
二、本院查:
㈠被告為警查獲後,經其同意為警採其尿液,送請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為確認檢 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出具 109年3月31日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 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各 1紙在卷 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56號卷第31 至35頁】,足認被告確有上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 堪認定。
㈡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詢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 診療服務處請其提供被告就診病歷及醫師開立處方箋有無含 甲基安非他命的成分等情,嗣經該處函覆略以:查無被告自 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底至該院任何就診紀錄等語,有該 處109年7月13日以院三基隆字第1090000544號函 1份在卷可 佐【見同上毒偵字第 556號卷第103至105頁】,之後,該署 檢察官續於109年6月5日、6月30日再次傳訊被告並請其提供 為警採尿前就診病歷及醫師開立處方箋,詎被告均未到庭, 且亦未陳報其為警採尿前就診病歷及醫師開立處方箋以供該 署查實,是已無證據佐證被告於為警採尿前有服用三軍總醫 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醫師開立的藥物之情事,足徵被 告上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實無可信。
㈢按『安非他命類』製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其品項包括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 命,此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2將『安非他命』及『 甲基安非他命』分列第12項、第89項自明;而吸食甲基安非 他命經由代謝會產生少量安非他命,而吸食安非他命經由代 謝不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此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 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釋在案,是安 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雖屬不同之第二級毒品,然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者,尿液中亦可檢驗出安非他命之反應。次按毒品 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 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 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 ,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安非他命 1至4天、甲基安非他命1至5天,此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 品檢驗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函



釋在案,此乃本院審理施用毒品案件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又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先以酵素免疫分 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尿液初步檢驗採用 之分析方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 反應,是檢驗結果雖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然再以 氣相層析質譜分析之儀器為交叉確認者,檢驗結果不致產生 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2年 6月20 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示可參。是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 之儀器為交叉確認者,具有公信力,核足為對涉嫌人不利之 認定。查,被告方凌毅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上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勘察採 證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 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各 1紙在卷可佐。是依上 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被告尿液中所檢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含量均遠逾公告閾值,且依上述檢驗方法不致誤判, 已如上述,爰堪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 1次犯行之事實無訛,且本件查無證據顯示被告於 採驗尿液前除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外,尚同時施用安非他命, 致產生上揭尿液檢驗結果,堪認被告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係 甲基安非他命,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與事實相符, 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玆審酌被告曾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 所後 3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之施用毒品前科紀錄事實,且被告因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基簡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惟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 經本院合議庭以 109年度簡上字第79號受理時,上訴人撤回 上訴,該案於109年7月22日終結,而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件在卷可佐,足見其故意再犯本件對於 自身健康之危害全然不顧,且其自制力薄弱,犯後亦不坦認 犯行,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促其自我反省之必要,其一 再因施用毒品,不思改過,亦不自首坦認犯行,以獲得減輕 其刑之機會,益見被告未能珍惜機會,一再施用毒品不輟之 情狀,顯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參以被告 犯後尚末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另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 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 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與為斷 除被告吸毒之毒癮考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 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 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 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 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 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 ,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 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 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 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 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 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 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 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 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 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 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 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 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 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 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 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 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 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 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 ;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 ,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 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 ,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 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 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 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 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 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 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



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 ,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 心力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 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 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 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自己應反省之,不要欺 騙自己良心,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 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 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 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 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 在當下抉擇不吸毒之一念正善心,亦不被吸毒情緒綁架,自 己善思反省如何斷除吸毒念頭,乘自己目前還來得及回頭, 自己心甘情願改過,否則,是日已過,命亦隨減,在生命盡 頭往回看時,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會來不 及救自己,因此,自己宜替自己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自己 願改過從善,勿被吸毒綁架,早日回頭,日日平安喜樂,永 不嫌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3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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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