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0號
CYDV,109,補,280,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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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被   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3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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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