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被 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3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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