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2號
CYDV,109,消債清,12,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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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戴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之繕本(註
  :按應送達相對人的人數計算份數,共計13份)。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註:聲請人於民國109年
  7月7日具狀提出清算之聲請時,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3條之1所定之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109年5月21日)起20
  日內的期間,故應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
  。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
  式:14人10份43元-1,000元=5,020元)。
四、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財產現況【包含土地、房屋、汽車
  、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 cc或40馬力以上;車牌為黃底
  黑字)、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與其他
  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及價值在5,000 元以上的其他
  物品(註: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
  個人的手機、電腦及普通機車無須記載)】,並應合計資產
  價值的總數額。
五、陳報在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於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7年7月8日至109年7月7日)
  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影印)。如有
  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兼具儲蓄性質的終身醫療健康保
  險,而且保險契約現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
  、投保日期、保險的金額與投保的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
  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數額是
  多少。
六、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已給付利息的數額;及停止清償的日期、
  停止清償的原因與尚欠本金數額。並應就其中停止清償原因
  ,為具體的釋明及提出可供參酌的證明資料。
七、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其中如果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
  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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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