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6號
CYDV,109,家繼簡,6,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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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吳青枝 
被   告 王吳秀霖
      林吳秀雲
      方吳金時
      許吳秀禁
      劉吳金周

      陳吳士白

      周麗繡 
      吳彥騰 
      吳少宏 
      吳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周麗繡吳彥騰吳少宏吳語娟吳明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有明文 。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明宗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9 年5 月 28日死亡,其配偶為周麗繡,子女為吳彥騰吳少宏、吳語 娟,有被告吳明宗之除戶謄本及周麗繡吳彥騰吳少宏吳語娟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民法第1138條第1 款,周 麗繡、吳彥騰吳少宏吳語娟即為被告吳明宗之繼承人, 應依前揭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惟渠等及兩造當事人迄今 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爰依 職權裁定命周麗繡吳彥騰吳少宏吳語娟為被告吳明宗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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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