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6號
CYDV,109,司繼,46,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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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張麗雪律師即林鳳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林鳳珠遺產之報酬酌定追加新臺幣5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鳳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5 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鳳珠之遺產管理人,前經鈞院107 年度 司繼字第84號及107年度家聲抗字第32 號裁定酌給管理報酬 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承保被繼承人生前意外保險契 約之南山保險公司拒不依約給付保險金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借款,致聲請人新增執行職務之事項 ,特具狀聲請鈞院准予酌定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和解筆錄 、給付證明、判決書及付款證明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 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 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前已向本院聲請酌定 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4號及107年度家 聲抗字第32號裁定其遺產管理報酬5 萬元等事實,經本院調 取該卷宗核閱無誤。因保險公司拒絕履約給付保險金,及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均於108年間提 起,足認前案核定報酬所依據之基準,當時無法預見有相關 訟訴之進行,然聲請人既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仍有 應訴之義務,確實增加聲請人所耗費之勞力、時間,故本件 聲請增加酌定報酬為有理由,爰酌定追加其遺產管理報酬為 5萬元。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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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