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00號
CYDV,109,司促,8500,202007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昭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800元, 及自民
  國109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
  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