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271號
CYDV,109,司促,8271,2020071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71號
債 權 人 邱康秋菊


債 務 人 邱基淩即正豐盛碾米工廠



債 務 人 張玉瑤 

債 務 人 林慕珊 

債 務 人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守豐即邱建智
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邱基淩即正豐盛碾米工廠張玉瑤邱守豐即邱建
   智、林慕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詳峰企業有限公司邱守豐即邱建智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50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前開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權
   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
   除給付義務。
  ㈣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由債務人邱基淩即正豐盛碾米工廠
   張玉瑤林慕珊詳峰企業有限公司邱守豐即邱建智
   帶負擔。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